关于举办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研修活动的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推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健康发展,我部将于2009年10月中旬在北京市举办职业技能鉴定国家级质量督导员研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内容
(一)介绍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工作情况。
(二)分析当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临的形势与任务。
(三)讲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与管理工作。
(四)研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任务。
(五)研讨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对策。
(六)观摩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科教片。
二、参加研修活动人员
(一)各行业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可推荐2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参加研修活动。
(二)未参加2007年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培训的地区,可推荐2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参加研修活动。
(三)已有国家级质量督导员的地区,如国家级质量督导员已更换工作岗位的,可推荐2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参加研修活动。
三、研修人员资格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督导技术方法。
(三)严格履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职责。
(四)能够处理好本职工作和我部委派任务的关系,并每年可承担我部委派的2至3次质量督导任务。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六)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七)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或高级考评人员)资格三年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研修方式
研修活动采取政策理论学习、观看科教影片、分组交流研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推荐人员须填写《国家级质量督导员推荐表》(见附件1)和《国家级质量督导员个人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于2009年9月20日前报我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二)参加研修活动人员报到时,须携带2寸彩色免冠近期照片2张。
(三)具体研修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徐楠楠、李志敏
联系电话:(010)84661125、84207448
传真号码:(010)84661120
电子邮箱:yyf5421@yahoo.com.cn
1.国家级质量督导员推荐表
2.国家级质量督导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