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6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上海市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5〕36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落实的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评价项目及评价机构
2026年上海市技师协会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项目为: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三级。
职业培训师:三级。
以上项目由上海市技师协会组织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并由上海市技师协会颁发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如遇国家技能人才评价政策变化、职业技能评价目录调整等情况,上海市技师协会面向社会开展的职业技能评价项目也将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二、关于职业技能评价申报的相关事项
(一)申报条件
年满16周岁且符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三级)、职业培训师(三级)申报条件的,可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评价。
申请参加本职业技能评价应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按现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普通受教育程度”执行,申报条件按《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中“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相关要求执行(详见附件1)。
(二)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包括团体申报和个人申报。
1. 团体申报。本市社会培训机构学员、院校在校学生报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经所在社会培训机构、院校进行资格初审后,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系统办理团体申报,并根据评价机构要求提交《职业技能评价报名表》和《职业技能评价申报信息汇总表》。
2. 个人申报。将采用“上海技师协会等级认定”小程序进行操作。参评人员通过自己微信检索“上海技师协会等级认定”小程序(以下简称“小程序”),点击进入“小程序”选择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职业培训师等级认定项目进行报名信息填写。
(三)时间安排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三级)、职业培训师(三级)职业技能评价由“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科目组成。
(1)“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采用机考方式,为进一步规范考务计划的规范性及时效性,申报月份、等级及认定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注:如计划考核时间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培训师申报的参评人员人数不足开考条件,将集中于11月统一安排考试,由评价机构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在认定考核前10日前通知申报单位或参评人员。
(四)申报缴费
资格审核通过后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及个人参评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日期内缴纳评价服务费。(具体费用标准详见附件2、3)。缴费完成时间以上海市技师协会等级认定指定银行账户收到的时间为准。
(五)打印准考证
认定前一周各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及个人参评人员可登入网址:shhr.ata-test.net.cn,输入姓名及身份证号,方可进行准考证的下载及打印。
三、关于成绩及证书信息查询
参评人员完成所有科目评价后,一般20个工作日内可登录本人“随申办”客户端或小程序账号,通过路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职业技能证书查询”或直接搜索“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功能查询成绩及证书信息。(涉及阅卷及工件检测的项目,一般可在完成所有科目评价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查询。)证书信息也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www.osta.org.cn)查询。
四、关于补考申报的相关事项
1. 参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如部分科目成绩不合格,可按规定申请补考。四级、三级成绩有效期两年,超过成绩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科目的等级认定。
2. 如参评人员在成绩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工种)同等级的新职业技能等级申报,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科目成绩不再保留。
3. 补考有效期内考核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4. 参加本市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五、关于证书领取的相关事项
成绩合格的参评人员由上海市技师协会在官网上统一公布相应等级的电子认定证书。个人申报如需纸质证书须在申报表相关栏目里勾选,否则即默认为电子证书。纸质证书领取方式:团体申报的统一由申报单位领取;个人申报的参评人员将用快递方式发放(快递费由参评人员自理)。
六、关于业务受理的相关事项
(一)受理地址:上海市技师协会相关业务受理窗口(广济路838号A栋A207室)
(二)业务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
(三)业务咨询电话:(021)62418668
(四)业务监督电话:(021)62411384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监督电话:400-820-9278(工作日上午9:30-11:00,下午13:30-16:30)
(五)业务查询网址
1、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查询网址:http://biaozhun.osta.org.cn/
2、上网文件查询网址:https://www.jnsh.org.cn/→通知公告
3、考核指导手册查询网址:https://www.jnsh.org.cn/→通知公告
七、有关情况说明
1、参加等级认定的参评人员,在申报时须承诺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存在虚假伪造的,将取消其认定资格及认定成绩,虚假材料及评价费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对其所获证书作无效处理。
2、等级认定期间,参评人员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及相关规定(详见附件4)。
3、社评组织及评价职业(工种)等相关内容将根据本市备案及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八、其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https://www.jnsh.org.cn/mould/dynamicMould.html?id=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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